最高法院民事-TPSV,104,台聲,1109,201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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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九號
聲 請 人 林銘麒
上列聲請人因與國立台北教育大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本院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三三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三三七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

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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