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4,台聲,1111,2015082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一一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 岱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趙德韻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石豐銘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八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光 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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