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4,台聲,1123,2015082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三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盧楚山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榮福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七○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邱 瑞 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一 日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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