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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八二號
聲 請 人 黃文發
樓
上列聲請人因與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十六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五○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五○二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
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二一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一○四年七月三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李 慧 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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