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5,台聲,642,201606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四二號
聲 請 人 屠于倩
高秀琳
上列聲請人因與蓮花妙華道館(即普濟院)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王 仁 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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