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5,台聲,646,201606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四六號
聲 請 人 國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莉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水利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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