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5,台聲,666,201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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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六六號
聲 請 人 瑞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瑞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號),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異議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法院固得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該異議之訴如經裁判駁回確定,則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

查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經台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上字第一三○八號判決維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所為其敗訴之判決,其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亦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號裁定予以駁回確定。

依上說明,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蔡 烱 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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