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三五號
上 訴 人 賴素如
沈佳蓉
吳錚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被 上訴 人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銘輝
被 上訴 人 許碩穎
謝忠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張勝傑律師
何念屏律師
宋重和律師
被 上訴 人 溫惠敏
蔡慧貞
邱銘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上字第一五四二號),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擴張之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就關於原請求被上訴人刊登道歉聲明部分,擴張為請求彼等「連帶」為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九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九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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