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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二三號
抗 告 人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陵雲(Ling Y. Wu)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二日台灣
高等法院裁定(一○四年度聲字第一二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五號裁定駁回,且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送達於抗告人指定之郵政信箱,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抗告人經郵局通知,逾期未領,並無礙合法送達之效力)。
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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