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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抗字第四四八號
再 抗告 人 賴昭中
賴藝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賴育閎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一○五年度抗字第三六三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又提起再審之訴,非有阻斷判決確定之效力,是故,縱債權人對本案敗訴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亦不得阻斷其本案請求業經確定判決否定之效力。
本件相對人以:再抗告人前聲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下稱台中地院)以一○三年度司裁全字第一八五五號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准對伊之財產為假扣押後,提起本案訴訟,業經該院以一○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五○號判決再抗告人敗訴確定為由,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
台中地院司法事務官認其聲請有理由,以一○五年度司裁全聲字第一二一號裁定為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之處分,再抗告人對該處分提出異議,經台中地院以一○五年度執事聲字第六二號裁定,駁回其異議,再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
原法院依上開說明,維持台中地院所為駁回再抗告人聲明異議之裁定,駁回其抗告,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
再抗告意旨猶泛言本案確定判決可能因再審之訴有理由而遭推翻,不得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等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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