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6,台聲,643,2017051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六四三號
聲 請 人 詹筱風
即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律師
李宗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江克雄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九七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吳 謀 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