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6,台聲,656,201705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五六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林方秀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陳宇帆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四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鄭 傑 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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