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6,台聲,658,201705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五八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許清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杜麗麗間請求返還借款上訴事件(本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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