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五九號
聲 請 人 陳鼎文
陳奎文
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佳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楊菊妹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八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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