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6,台聲,662,2017051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六六二號
聲 請 人 彭俊霖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程明桂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一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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