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六八○號
聲 請 人 佟大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佟家驥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依職權確
定訴訟費用額,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四日台灣台北地方
法院裁定(一○四年度家他字第四二號),提起抗告,並聲請指定管轄,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意旨以:台灣高等法院就伊與相對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程序審判不公,由其審理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之抗告程序難期公平。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聲請指定抗告法院云云。
按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聲請直接上級法院指定管轄者,須以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管轄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始得為之。
是否有此情形,應根據客觀情事觀察,非可依當事人主觀上之認知定之。
本件依聲請意旨所載之事由,核與上開條文之規定並不相符,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二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