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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七三六號
聲 請 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陳萬祥等就其與內政部役政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八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上國字第三號),提起上訴,向本院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並非陳萬祥等與內政部役政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當事人,雖多次聲請閱覽卷宗,惟未提出經當事人同意之證明,亦未釋明有如何之法律上利害關係(其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上開事件時聲請承擔訴訟及參加訴訟,均已經該院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其聲請閱覽卷宗,自不應許可。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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