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6,台聲,740,20170519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七四○號
聲 請 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裕大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墊款聲請訴

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本院裁定(一○
五年度台聲字第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當事人聲請再審,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法院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而逕行駁回其聲請。
本件聲請人對上開裁定聲請再審,未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五一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一○六年四月十三日送達於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聲請人於本院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合法送達後,明知其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仍未於相當期間內補正,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