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6,台職,8,20170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職字第八號
上 訴 人 鄭碧珠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經國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四五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案由欄所載「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鄭 傑 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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