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6,台抗,457,201705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五七號
抗 告 人 陳昱元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柯勝峰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
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一○五年度聲字第一一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五四號裁定予以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六年四月十七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法院得不行命補正之程序,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高 金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