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184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吳順明
陳奐佑
吳亭儀
黃鈺翔
吳柏辰
上列聲請人因與莊秉元等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91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叄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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