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六八號
聲 請 人 魏 高 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聲 請 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 秀 松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十五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三八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
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魏高明、廖秀松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同年月十九日分別送達聲請人魏高明、廖秀松,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又聲請人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並非本院上開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其聲請再審,亦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梁 玉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十六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