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6,台聲,176,2017021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六號
聲 請 人 林智華
訴訟代理人 楊雅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志郎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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