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6,台聲,178,2017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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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八號
聲 請 人 魏 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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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聲 請 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廖 秀 松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八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八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

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表明聲明異議及聲請回復原狀,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八三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魏高明以次四人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送達魏高明以次四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其次,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以次二人並非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竟與魏高明以次四人併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亦非合法,均應予駁回。

又聲請人於原確定裁定訴訟終結後,聲請參與該裁定之法官迴避,尚非有據,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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