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6,台聲,179,2017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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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九號
聲 請 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院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五四九、一五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五五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為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同年月三十一日發生送達效力。

而聲請人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乃於本院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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