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6,台聲,182,2017021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二號
聲 請 人 陳愛軫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李瑞烽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
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詹 文 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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