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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五五號
聲 請 人 徐玉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黃月秋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
台上字第一○九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参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吳 光 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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