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六四三號
聲 請 人 詹筱風
即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律師
李宗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江克雄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九七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吳 謀 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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