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五七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莊淑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莊江秋鳳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上訴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四六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二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鄭 傑 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十二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