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6,台聲,672,201705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七二號
聲 請 人 吳慶芝
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田珊珊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三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陳 駿 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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