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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九二號
聲 請 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再審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十日本院裁定(一○
二年度台聲字第七三七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後者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七三七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
惟揆諸聲請人提出之一○二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均不足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現無資力支出本件聲請再審之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梁 玉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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