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七三七號
聲 請 人 王勝彥律師(即被上訴人廖義盛之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呂新華與被上訴人廖義盛間請求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九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盧 彥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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