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6,台聲,748,201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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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七四八號
異 議 人 佟大為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佟家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再審,

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本院審判長裁定(一○五年度
聲字第一二○八號),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五條第四項前段固規定:「訴訟繫屬於第三審法院者,其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第三審法院提出異議」,然異議人對之不服之本院一○五年度聲字第一二○八號裁定,係審判長而非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自無該規定之適用。
是異議人對之提出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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