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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283號
抗 告 人 陳建霖
上列抗告人因與陳秋虹等間請求返還遺產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06年7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重家再字第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本件抗告人對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重家上字第6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其再審起訴狀並未表明該判決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所定再審事由及具體情事,原法院因認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抗告意旨以原法院未命其補正再審事由,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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