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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林銘麒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82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
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本件聲請人雖主張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820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事由,對之聲請再審,惟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不服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未審酌其所提事證等之理由,然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所規定聲請再審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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