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7,台聲,248,20180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連地
上列聲請人因與趙哲言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213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参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楊 絮 雲
法官 吳 光 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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