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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605號
抗 告 人 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規約及組織章程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再審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7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
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106 年度再字第35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僅泛言該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錯誤云云,並未敘明原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自非適法。
原法院因認抗告人再審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抗告論旨,仍執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判決不服之理由,指摘原確定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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