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7,台抗,634,2018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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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634號
抗 告 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07年度聲國字第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聲國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雖即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台聲字第736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107年8月3日送達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繳納抗告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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