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7,台聲,1,2018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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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劉科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杜宜菁間聲請撤銷或變更暫時處分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07年1月17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裁定須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查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號,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事,聲請人聲請更正,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楊 絮 雲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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