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江茂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邱瑞香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1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梁 玉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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