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李芝娟律師(即上訴人劉姐均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劉姐均與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
遣費等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48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楊 絮 雲
法官 吳 謀 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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