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延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一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上訴事件(本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284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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