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7,台聲,252,20180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黃勝一
黃肇廷
黃肇誠
上列聲請人因與黃木發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 103年度台上字第2231號、106年度台上字第 275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楊 絮 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