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邵 文 章
郭 春 蓉
張范春梅
杜 安 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義男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199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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