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7,台聲,568,2018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黃淑燕
上列聲請人因與洪子傑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
上字第273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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