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上,477,20190327,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477號
上 訴 人 羅紫文
被 上訴 人 陳弘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3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 年度上字第101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 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上字第101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委 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雖依訴訟救助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 助暨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137 9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 月15日寄存送達於苗栗縣 竹南分局後龍分駐所,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 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25日發生效力。
上訴人既於上訴後聲請 訴訟救助,可認其明知上訴之要件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9條規定,自無庸再行命補正之程序。
茲已逾相當期限,上訴 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吳 謀 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