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1041,201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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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041號
聲 請 人 李彥緯
李輝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34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於上述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

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8 年度台聲字第849號裁定駁回,該裁定業於民國108年7月31 日寄存送達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林邊分駐所,有送達證書足憑,於同年8月10 日生效。

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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