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1373,20191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373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明華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華
被 上 訴人 公業蕭光孕
法定代理人 蕭仁貴
蕭啟男
蕭平益
上列聲請人及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蕭智仁等間租佃爭議上訴事件(本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180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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