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1386,2019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386號
聲 請 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中常會決議等聲請合意

選定法官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本院
裁定(104年度台聲字第1006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台聲字第100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3月15 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足稽。
嗣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1066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業於108年10月5 日寄存送達,亦有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