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401號
聲 請 人 簡新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智勝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上訴事件
(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35號、108年度台上字第91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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